2017-08-15 12:16:43 admin 4131
1.建筑防火要求
(1)服装生产按火灾危险分类属于丙类生产。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、厂房的层数、最大允许占地面积、防火间距和疏散距离应遵守现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有关规定。
(2)服装厂不得设于易燃建筑内。
(3)服装厂应为独立建筑。在同一幢建筑内除设立服装工厂及其附属设施〔如门市部)外,不得有居民混居或作其他用途。不得在服装工厂的同一建筑内建筑职工宿舍。如现有建筑内既有服装工厂、又住有居民时,应逐步迁出一方,或在服装工厂内安装消防水喷淋设施加以补救。
(4)服装生产中周转性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可临时存于车间,但储存地点需用实体墙、防火门与生产场地隔离。长时间储存的原料、成品应存于库房内,库房与生产车间应完全隔离,禁止将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储存在生产工场,尤其不可堆在机器设备边上和消防设施周围。
(5)服装工厂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,服装工厂与居民等共用一幢建筑时,不得相互封堵通道。
(6)设置与生产情况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。棉花堆垛着火时,要用泡沫、直流水等对棉花有渗透性的灭火剂扑救,并在灭火后仔细检查堆垛内部深处有无持续阴燃的现象。
2.安全管理要求
(1)厂房及库房内要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,库房内应经常保持阴凉干燥,防止物资蓄热自燃口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,厂房内要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,以防废絮、线绒、布屑等飞扬。
(2)机台布置要合理.横向相隔两行,纵向相隔十排即需留出不少于2m宽的纵横相连的通道,四周要留出不少于1.2m宽的墙距,不能在通道上和墙距里堆放原材料或成品。
(3)生产车问和储存原料及成品的仓库内禁止一切明火,禁止使用电热器具。
(4)对棉、布、绒、毛等原料,要认真进行加工前的检验,防止把硝、磷、火柴、铁屑、砂粒等杂物带人加工工序。
(5)建立与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,及时清扫废絮、线绒、布屑等杂物,每天下班前要彻底清扫。
(6)生产中使用的棉花,应单独存放,从严管理。
(7)部的温度,如遇温度升高,应翻垛散热。
(8)机械设备要加强维护,定期检修,保障正常运行。高速转动的轴、轮等部位要定期、按时注人润滑剂。
3.电气防火要求
(1)车间、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宜采用防潮封闭型;非封闭型的要加防护外罩。总开关应设在车间、库房的门外。进人车间、库房的动力、照明电线束或电缆束,应穿套软塑管或硬塑管,电气设备要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接零。
(2)设在车间内的电气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周围不可堆放杂物.特别是可燃物。电气设备上的飞絮、落尘应及时清除。
(3)各种型号的电熨斗应有温度调节自控装置,熨斗通电时应有显示标志。持温暂停使用时,要放在用不燃烧材料制成的托架上,熨烫结束必须指定专人及时断开电源。将熨斗全部收存在金属软皮箱内;并在下班后由专入负责进行认真地检查。
采用蒸汽熨烫时,应注意蒸汽管道不能靠近可燃物,对落在蒸汽管道上的飞絮、布屑等可燃物要及时清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