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工程

建筑消防工程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

2017-08-08 17:52:25   admin    3456

1.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,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。

2.除设置在仓库连廊、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,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前室宜靠外墙设置,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;

(2)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.0㎡;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,公共建筑、高层厂房(仓库),不应小于10.0㎡;住宅建筑,不应小于6.0㎡;

(3)除前室的出入口、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相应的户门外,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、窗、洞口;

(4)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,不应设置卷帘;


3.消防电梯井、机房与相邻电梯井、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,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;

4.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,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,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/s。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;

5.消防电梯应应能每层停靠;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;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(运行时间从消防电梯轿门关闭时开始算起);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;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;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;


6.消防电梯的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并设备用电源(备用电源宜采用应急发电机组),在最末级配电箱自动切换,动力与控制电缆、电线、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;

7.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;

8.消防电梯应具有防火、防烟、防水功能;

9.消防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(消防电梯不计入建筑的安全出口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