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工程

建筑消防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

2017-08-03 16:07:52   admin    3054

1.图书室、资料室、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,其顶棚、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,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。

2.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、中央控制室、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,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,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。

3.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、走马廊、开敞楼梯、自动扶梯时,其连通部位的顶棚、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,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。

4.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。

5.建筑物内的厨房,其顶棚、墙面、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。

6.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、科研试验室,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,除A级外,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。

7.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,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、高度不低于0.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;幕墙与每层楼板、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

8.电梯井应独立设置,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、乙、丙类液体管道,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、电线等。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,不应开设其他洞口。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。

9.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,其顶棚、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。